两部门公布对盾构机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对盾构机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明确了掘进机、步履式挖掘机、高原型湿喷机等相关物项的管制范围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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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近期公布了一项重要决定,明确对盾构机等特定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相关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旨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
根据公布的清单内容,本次出口管制的对象涵盖了多个大类的核心高端机械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与技术。其中,掘进机相关物项主要包括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涵盖土压平衡盾构机、泥水平衡盾构机,以及敞开式、单护盾和双护盾岩石隧道掘进机,同时对其专门设计的刀具刀盘、螺旋输送机、管片拼装机、主驱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再制造技术实施规范。
在其他工程机械领域,步履式挖掘机和高原型湿喷机也被纳入出口管制清单。步履式挖掘机主要针对跨越垂直障碍、涉水深度、壕沟宽度及步行爬坡度等性能指标达到特定门槛的型号,并对其电液比例控制技术进行管理。高原型湿喷机则针对在海拔三千米以上地区使用、具备特定发动机功率、泵送系统吸料效率及低温液压油适应性等特性的设备及其核心零部件和相关技术作出规范。
在具体执行层面,相关规定明确了严格的合规与许可申报要求。出口经营者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许可。同时,出口经营者及最终用户在向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时,也须严格履行登记填报与承诺义务,确保原产于中国的管制物项不会违规流向特定敏感区域。相关申报主体在报关时必须准确填报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该决定自正式实施之日起将对相关产业链的合规出口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来源:中新网滚动第三页(来源发布于 2026-10-19)。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结合相关背景提供阅读与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