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监管制度,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并就附加险规范、行业示范条款使用及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等核心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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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旨在完善保险产品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报备行为,提升产品监管质效,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在规范产品开发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规定》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要求。首先是坚守保险本源,要求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等原则,并明确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单纯以恶意炒作、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为目的的保险产品。其次是强化标准规范,要求条款表述通俗易懂,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规定》压实了管理责任并加强持续监管,要求财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对产品的合规性和适应性进行全流程动态评估。
针对市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规定》专门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予以规范。通过系统性明确附加险的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旨在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此外,《规定》对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原则上要求各公司应当使用,未使用的则须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及差异,从而在尊重差异化经营的同时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提升。
在压实财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方面,《规定》要求公司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将创新性强、承保风险高的产品纳入审议范围。通过细化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标准以及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持续强化产品开发管理的整体力度。
参考来源:中新网滚动第二页(来源发布于 2026-10-10)。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结合相关背景提供阅读与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