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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能否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818吃瓜编辑整理 · 公开报道解读 · 发布于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明确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具有社会保险专属性与专款专用性质,原则上不得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对涉案医保账户资金的扣划行为并予以返还。

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名下医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能否被扣划用于清偿债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平衡债权人权益与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问题。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的执行异议案件裁定结果。

在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梁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了梁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8.4万余元至执行款专户。随后,梁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属于其医保个人账户,依法不应被扣划。

为查明事实,福田法院分别向涉案银行及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发函核查。经核查确认,涉案扣划款项实际来源于梁某的医保个人账户,该账户仅限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就医、药店购药时进行医保结算,不具备现金存取和转账支付功能,且冻结或扣划会直接影响其就医购药。

法院审理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属于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等权益设立的专项基金,具有公益属性与生存保障功能。城镇职工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不同于普通个人储蓄,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基本生存与医疗权益。若将该资金用于清偿民事债务,将违背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制度初衷。

最终,福田法院裁定撤销对梁某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扣划行为,并将已扣划的款项全额返还至案涉医保账户。法官同时指出,医保专用账户资金免于被强制执行,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逃避还款义务,法院依然可以依法处置其名下其他非民生保障类财产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参考来源:中新网滚动热点(来源发布于 2026-10-08)。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结合相关背景提供阅读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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